車損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囊环N汽車商業(yè)保險。
責任范圍
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 冰雹、 臺風、熱帶風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 暴雪、冰凌、沙塵暴;
(六) 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需注意: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以下?lián)p失不賠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jīng)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四)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五)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六) 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jīng)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八)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九)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以下?lián)p失也不賠
1.精神損失不賠
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缺乏針對精神傷害的定損標準。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2.酒后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不賠
在上述情況下,司機并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此外,如果駕駛員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
3.發(fā)動機進水后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
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fā)動機熄火后,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于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范圍之內。
4.部分零件被偷不賠
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車標等被盜,車主只能自認倒霉。保險公司通常規(guī)定"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
5.爆胎不賠
汽車輪胎單獨損壞,保險公司不予以賠償。但因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賠償。
車損險保額確定方式有三種
1、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
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獲實際損失的賠償。
2、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額
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于不足額投保。因為在發(fā)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只能按實際價值與新車價格之比,給予比例賠償。因為車主是按照汽車實際價值投保,所有汽車零部件的保額都以它們的折舊價為理賠標準,萬一在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零部件,保險公司就只能參考該零部件的折舊價值,賠償給車主一部分修理費用。
3、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xié)商確定
這種投保方式通常發(fā)生在稀有車型或罰沒車輛身上。因為稀有車型的價格在市場上往往沒有比對性,價值又比較高,而罰沒車輛的買價往往過低。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車損險保額確定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在不考慮其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投保車損險注意事項
1、注意投保車輛是否足額投保
若保險單中車輛價值與車損險的保險金額一致則屬于足額投保,若保額比車輛價值低,則為不足額投保,出險后會按比例賠付車損險的損失。
2、注意特別約定內容
保險單中有一項為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特別約定,建議承保時要弄清特別約定,這樣在繳納車損險以及發(fā)生事故后的理賠金額計算上才不至于出錯。
理賠案例
轎車和摩托車發(fā)生小碰撞,轎車司機匆匆修好車,便拿著修車發(fā)票找摩托車司機索賠車損8182元。由于事先沒有進行定損,車禍損失究竟多少已無法查清。
2021年8月25日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酌情裁定轎車車損為4000元。 2020年10月23日,在東莞市寮步鎮(zhèn)良平大道路段,刁某駕駛的轎車經(jīng)東莞市寮步鎮(zhèn)良平大道往莞樟路方向行駛。車輛在上述路段變向的過程中,轎車的左側與后方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了摩托車車主陳某受傷及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刁某因駕駛車輛疏忽大意,對應當發(fā)現(xiàn)的危險情況沒有發(fā)現(xiàn),造成事故;陳某因無證駕駛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的機動兩輪摩托車,駕車疏忽大意,對發(fā)現(xiàn)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故陳某、刁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雙方?jīng)]能將賠款事宜協(xié)商好,刁某自行將轎車維修,并將陳某告到了法院。
刁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和某汽車美容護理中心的發(fā)票,主張被告人陳某賠償其轎車的車輛損失為6022元,雷達、防盜器損失合計2160元。 由于沒有提交物價部門評估報告證該車輛的受損部位及損失額,刁某又將其轎車自行修復,無法再由物價部門定損,鑒于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在事故中,原告的轎車確有損壞,法院酌定原告的轎車的車輛損失為4000元。 一審宣判后,刁某不服,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了原判。
像刁某這樣的糾紛十分常見,車輛發(fā)生小碰撞后,如果不報保險,也一定要通過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定損,不然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市龍港支公司
咨詢電話:0577-6800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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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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