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記者獲悉自然資源部官網于10月9日發(fā)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yè)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答復稱,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zhèn)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復》稱,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恫粍赢a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明確規(guī)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長期以來,城鎮(zhèn)戶籍子女無法繼承農村宅基地引發(fā)了諸多困惑,《答復》無疑引起了廣泛關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同武律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以前在司法實踐中是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但宅基地也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能由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繼承的。宅基地的轉讓也受到限制,只能在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依法轉讓。
“在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喪失其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主體資格以后,是否還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權曾經是宅基地使用權繼承領域的核心問題,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擔心會造成農村土地資源流失、對農村住宅管理造成混亂,另一方面可能會存在違背農村居民‘一戶一宅’規(guī)定的情況出現。”高同武說。
高級房地產經紀師周正國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以前由于宅基地只能是集體產權,收回來要歸村所有,維護村里的利益。但這一規(guī)定只適用于農業(yè)社會的模式,在流動的社會是不可持續(xù)的。”
相關規(guī)定不可避免地對人口流動造成了一定限制。“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子女是農村戶口,農村宅基地產權可以永久繼承,不允許城鎮(zhèn)子女繼承。這導致很多人不敢把戶口遷出農村,本質上會影響人口流動。”周正國說,“比如到深圳打工,戶口不愿意挪過去,因為老家還有福利待遇。宅基地可能有拆遷補償,也可能享受村里工業(yè)園出租的分紅。不讓城鎮(zhèn)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就會阻礙人口流動。”
“從2019年開始,放開大城市落戶限制,就成為政策主旋律,目的在于推進城鎮(zhèn)化,做大中心城市,打造經濟新增長極。但人們進城落戶的普遍擔憂在于:一旦進城落戶,從農村戶口變成城鎮(zhèn)戶口,那么是不是必須以放棄承包地的使用權為前提?老家的房子是不是必須拆遷或收回?”高同武也表示。
為此,去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yè)農村優(yōu)先發(fā)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2020年基本完成。”在高同武看來,今年是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的關鍵一年。房地一體確權登記是將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統一權籍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頒發(fā)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
高同武分析稱,房地一體原則下,房產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繼承,有利于維護農村居民合法權益。我國的土地性質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公民對于土地只有使用權,城鎮(zhèn)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到期可自動續(xù)期;農村宅基地原則上沒有期限限制,但嚴格限制在農村集體范圍之內,且須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如果只能繼承房產而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無疑是對農村居民權益的巨大損害。
“《答復》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城鎮(zhèn)戶口人員可以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但這并不意味著城里人可以下鄉(xiāng)買地建房。城鎮(zhèn)戶口可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對財產權的明確保障,更為農民進城落戶消除后顧之憂。”高同武說。(記者 陶鳳 呂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