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戶籍落在社區(qū),遇到拆遷,社區(qū)卻以女子外嫁為由不給其拆遷補償款,女子認為自己并不因出嫁而喪失其集體成員資格,此事鬧上了法庭。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件。
小梅(化名)出生后戶籍落在湖里區(qū)某社區(qū)。2019年8月20日,該社區(qū)股份經濟聯(lián)合社向小梅頒發(fā)了《湖里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由于小梅所在片區(qū)被政府征收進行拆遷改造,2020年11月20日,社區(qū)形成《第一小組會議紀要》決定小組村民按每人80000元發(fā)放補償款,但卻未向小梅發(fā)放任何款項。小梅多次向社區(qū)反映,但是社區(qū)、村小組均以小梅是“外嫁女”為由拒絕,實際上,2019年小梅結婚后,小梅并未將戶口遷出,小梅認為自己并不因出嫁而喪失其集體成員資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梅戶籍在社區(qū),其生活保障基礎須依存于社區(qū),應當認定小梅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社區(qū)未向小梅分配拆遷補償款,侵害了小梅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權利。法院一審要求小梅所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支付給小梅拆遷補償分配款80000元。
法官說法>>
部分村集體采取“集體投資收益”等名目變相侵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土地補償分配款。本案中承辦法官依據《土地管理法》將村集體投資的村集體房屋拆遷時的包干補償款認定為集體土地補償款,并認定“外嫁女”具有同等分配權利,有力地保護了婦女兒童權利,弘揚了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核心價值觀。(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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