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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將個人銀行卡提供給對方用于支付結算近30萬元,從中獲利2.88萬元。經(jīng)北京石景山檢察院上月提起公訴后,郭某、王某二人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現(xiàn)均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
急需用錢的郭某于去年6月初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聲稱可以幫忙貸到款,只需配合辦幾張帶U盾的銀行卡和手機卡即可。郭某便叫上老公王某,帶著新辦的王某名下的銀行卡來到一家酒店,見到一位自稱“陽陽”的小伙子,將銀行卡、U盾以及綁定個人身份證的手機卡交給陽陽。
夫婦倆被要求留在陽陽準備的酒店房間內(nèi)。“等待時,我就意識到他們肯定在用卡干違法的事,但為了拿到錢,我沒叫停他們。”郭某被捕后向檢察官坦白。
第二天,陽陽開始用王某的銀行卡刷流水,在此期間需要王某刷臉驗證時,王某就配合刷臉,中間卡被鎖了3次,陽陽就帶著王某去銀行柜面解鎖。“柜員會問我卡為啥凍結,我就編個瞎話糊弄過去,但我知道陽陽肯定拿我的卡做了非法的事兒,為了拿到貸款,我只能配合他。”王某到案后向檢察官坦白。當天交易結束后,陽陽將銀行卡還給王某,并給了夫妻5000元報酬。
當月底郭某手頭又緊了,便再次主動聯(lián)系陽陽詢問是否需要銀行卡。隨后兩個月,陽陽多次利用郭某和王某的4張銀行卡刷流水,夫婦倆共從中獲得報酬28800元。
因多名涉電信詐騙被害人報案,去年8月警方發(fā)現(xiàn)涉案資金曾轉入王某名下銀行卡,遂將二人抓獲。經(jīng)查,有6名被害人近30萬元被騙款通過王某銀行卡流入電詐團伙口袋。2023年5月,石景山檢察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將郭某夫妻起訴至法院,法院判處郭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一些人誤以為沒偷沒搶,只是賣卡賺點小錢,出售個人銀行卡手機卡不算犯罪,但實際上害得那些電信詐騙被害人損失慘重。為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嚴厲打擊“兩卡”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chǎn)。
檢察官提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賬號密碼等個人信息;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wǎng)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發(fā)現(xiàn)買賣銀行卡的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調(diào)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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