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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認為超市銷售散裝水餃違反規(guī)定,請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查處,后市監(jiān)局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趙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市監(jiān)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趙先生上訴后,近日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趙先生稱,其在某超市購買散裝水餃,后發(fā)現國家規(guī)定不允許銷售散裝水餃,且該水餃沒有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請求市監(jiān)局進行查處并書面回復查處結果。但市監(jiān)局決定對其提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對此,市監(jiān)局表示,接到趙先生舉報后,工作人與經現場檢查發(fā)現,涉案超市的散裝水餃在其冰柜左側掛袋內有散裝標識,散裝標簽上相關信息與未拆封的預包裝水餃比對信息均無誤,所以以當前證據不足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為由,決定不予立案,并將相關原因告知了趙先生。市監(jiān)局代理人認為,該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超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銷售預包裝冷凍水餃、散裝冷凍水餃均符合其經營項目范圍。該超市根據實際情況,將預包裝水餃拆袋后作為散裝食品予以銷售,應當符合關于散裝食品的相應要求。經市監(jiān)局現場檢查,該超市銷售的散裝冰凍水餃貯存在冰柜內,其左側掛袋內的散裝標識卡標簽上標注了食品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可以認定該超市在散裝冰凍水餃的貯存位置、容器上標明了相關內容,符合銷售散裝食品的法律要求,市監(jiān)局對趙先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請。
宣判后,趙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有關于銷售商將預包裝食品拆為散裝食品銷售的禁止性規(guī)定。但是,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法官提醒消費者,為了便利消費者的不同購買需求,食品銷售商可以將預包裝食品拆袋后作為散裝食品予以銷售。同時,在購買散裝食品時一定要關注食品標簽,確保其標注了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各項強制標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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